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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2021-11-08 21:42
来源:未知
点击数:          作者:未知
  • 各区、县(市)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0〕249号)两份文件予以转发,请你们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无纸化受理的事项,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

    二、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我委对上述企业资质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延续。已经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认真核对其在电子证书上的信息;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认真核对其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的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省住建厅的两份通知和本通知传达给属地企业,并做好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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